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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并攫取重大交易机会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

大律师网     2026-04-20

导读: 一、基本案情 原告挪威海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海某公司为“海德鲁”“Hydro”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商标在铝合金、金属门窗等商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在某门窗供应项目中,北京海某公司草签合同后,被告欣甲公司通过恶意抢注的近似商标向项目方发出权利通知,导致项目方终止与原告合作,转而与欣甲公司签约,合同金额达2,400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

原告挪威海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海某公司为“海德鲁”“Hydro”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商标在铝合金、金属门窗等商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在某门窗供应项目中,北京海某公司草签合同后,被告欣甲公司通过恶意抢注的近似商标向项目方发出权利通知,导致项目方终止与原告合作,转而与欣甲公司签约,合同金额达2,400余万元。

欣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欣乙公司、欣丙公司在明知原告商标使用情况的前提下,自2015年起多次申请或受让含“海德鲁”“Hydro”等标识的商标,并在类似商品上使用,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无效。诉讼期间,欣甲公司还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原告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共计3,200万元。

二、法院裁判要点

(一)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

法院认为,三被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尤其在原告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使用近似标识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欣甲公司在明知原告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恶意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利用该商标对原告的商业活动进行投诉,干扰其正常交易。诉讼中又提起撤销原告商标的申请,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恶意认定:被告长期、多次抢注原告商标,并在重大项目中进行恶意投诉,干扰交易,主观恶意明显。

情节严重:侵权时间长,侵权交易金额特别巨大(2,400余万元),构成“情节严重”。

赔偿基数计算:在侵权获利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况下,法院以涉案项目竣工结算价为基准,结合行业通常利润水平,酌情确定利润率为20%,以此计算赔偿基数。

惩罚倍数确定:综合考虑被告恶意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决定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赔偿额为2,400余万元。

(四)关于合理开支的支持

原告为维权支出的调查、律师、公证等费用,法院经审查后支持100万元,体现了对权利人维权成本的保护。

三、许律师简要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通过恶意抢注商标、滥用商标程序干扰竞争对手、攫取重大商业机会的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恶意与情节严重的综合认定:不仅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还关注侵权人在诉讼中的后续行为(如提起撤销申请),全面评价其主观恶意。

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灵活计算:在侵权获利难以精确举证时,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交易金额与合理利润率推定基数,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行路径。

高倍数惩罚的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彰显了司法对恶意侵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严厉制裁导向。

四、关于我们:许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许律师领衔的知识产权团队,专注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团队具备丰富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擅长处理复杂、重大的知识产权争议,尤其在恶意抢注、惩罚性赔偿、跨境知识产权布局与维权等方面具有深厚实务积累。我们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前瞻性、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助力客户在市场竞争中维护合法权益、提升品牌价值。

五、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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