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新

提问
许振新律师文集

侵权获利部分可查时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方法

大律师网     2026-04-22

导读: 一、基本案情 原告快某公司作为“芒果TV”商标独占被许可人及“明星大侦探”商标权利人,前述IP在线上线下娱乐领域具备极高知名度。被告新某公司等四被告以“芒果探案馆”名义开展剧本杀业务,在经营与招商过程中大量使用“芒果TV”“明星大侦探”“芒果探案馆”等标识,并声称与原告存在合作,进行虚假宣传。原告认为四被告恶意侵权、情节严重,遂诉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

一、基本案情

原告快某公司作为“芒果TV”商标独占被许可人及“明星大侦探”商标权利人,前述IP在线上线下娱乐领域具备极高知名度。被告新某公司等四被告以“芒果探案馆”名义开展剧本杀业务,在经营与招商过程中大量使用“芒果TV”“明星大侦探”“芒果探案馆”等标识,并声称与原告存在合作,进行虚假宣传。原告认为四被告恶意侵权、情节严重,遂诉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总额500万元。

二、法院裁判要点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

商标侵权成立:被告经营的剧本杀及特许加盟服务分别与原告商标核定服务构成类似或相同类别。其使用的“芒果TV”“明星大侦探”与原告商标相同,“芒果探案馆”中“芒果”作为核心识别部分,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被告曾与原告存在其他业务合作,但并未涵盖剧本杀领域,且原告已进行提示,被告仍虚假宣传双方存在剧本杀业务合作,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类不正当竞争。

共同侵权责任:四被告在经营中共同策划、分工实施侵权行为,共享侵权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认定

主观恶意显著:被告明知涉案商标知名度,此前还与原告有过合作,收到侵权警告后仍持续侵权,商标申请被驳回亦未停止,甚至在诉讼中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恶意程度明显。

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行为跨越线上线下,通过加盟模式大规模扩张,影响范围广泛,符合“情节严重”之要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数额的分段认定机制

可查明的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对于被告自认的20家加盟店,按每家授权费5万元计算,侵权获利100万元的事实清楚。法院以此部分为基数,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确定该部分赔偿额为200万元。

无法查明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针对被告直营业务等难以精确计算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剧本杀行业收益特征及《明星大侦探》IP贡献率,酌情确定赔偿80万元。

合理维权费用支持:结合原告维权实际支出,法院酌情支持合理费用20万元。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三、许律师简要解析

本案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认定中具有典型意义,尤其在赔偿计算方式上体现了以下司法理念与裁判创新:

“可查则惩、不明则酌”的分段计算模式:在部分侵权获利可查明的情况下,法院区分处理,对可计算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无法精确计算部分适用法定赔偿,兼顾了赔偿认定的准确性与灵活性,为复合型侵权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了清晰路径。

基数认定注重客观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被告自认的加盟费为依据计算基数,既体现对当事人陈述的采信,也增强了赔偿计算的客观性与可信度。

恶意与情节的系统性审查:法院并未局限于侵权行为本身,而是从警告后持续侵权、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等诉讼行为中进一步认定被告主观恶意,强化了惩罚性赔偿的惩戒与预防功能。

四、关于我们:许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许律师知识产权团队长期深耕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案件,尤其在处理涉及加盟经营、多主体共同侵权及惩罚性赔偿适用等复杂争议中具备丰富经验。团队注重通过精细化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为客户构建层次清晰的赔偿主张,并在诉讼中综合运用多种赔偿计算方式,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五、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侵权获利计算 #法定赔偿 #商标侵权 #虚假宣传 #剧本杀 #共同侵权 #恶意侵权 #分段赔偿 #知识产权诉讼(侵权获利部分可查时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方法)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