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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重复侵权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与数额裁量

大律师网     2026-04-20

导读: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软件科技公司自2016年起独家享有《射雕英雄传》等四部金庸小说及《武林外传》影视剧(统称“涉案作品”)的网络游戏改编权。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数字传媒公司自2017年起运营一款武侠题材网络游戏,在游戏内容及宣传中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人物设定、情节桥段、经典台词等独创性表达。 2021年,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删除侵权内容。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软件科技公司自2016年起独家享有《射雕英雄传》等四部金庸小说及《武林外传》影视剧(统称“涉案作品”)的网络游戏改编权。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数字传媒公司自2017年起运营一款武侠题材网络游戏,在游戏内容及宣传中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人物设定、情节桥段、经典台词等独创性表达。

2021年,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删除侵权内容。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不仅未删除既有侵权内容,还在2024年新版本中新增侵权元素。原告认为被告构成重复侵权,诉请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二、法院裁判要点

(一)关于重复侵权与和解协议的解释

法院认为,双方在先和解协议虽约定“权利人就新发现的侵权内容有权随时通知修改”,但结合缔约背景与合同目的,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制止侵权,而非授予被告持续使用的许可。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删除义务,反而新增侵权内容,构成新的侵权行为,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属于“明知故犯”的重复侵权。

(二)关于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改编权侵权:被告游戏中如“断指神丐”角色复现洪七公形象、剧情中“以美食换武功”等设计,均实质性地使用了小说中具有独创性的情节与人物设定,属于对表达层面的使用,侵犯原告改编权。

不正当竞争:被告在游戏宣传中攀附涉案作品知名度,使用具有高度识别性的人物名称、台本等,足以引人误认其与涉案作品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恶意认定:被告在明知侵权且已签订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仍“不删反增”,持续并扩大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情节严重:侵权持续时间长、游戏营业收入规模大,侵权内容对游戏收益具有实质贡献,构成情节严重。

赔偿基数计算:法院综合考量游戏营业收入、净利润率、侵权内容贡献率、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审计报告与行业平均利润率,合理推定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

惩罚倍数与宽限期设置:法院对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同时,鉴于原告未按协议及时通知侵权内容,法院在计算赔偿期间时设置了“整改宽限期”,体现利益平衡。

(四)关于赔偿数额的最终确定

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余万元,在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同时,通过“宽限期”制度对赔偿期间作出合理限缩,实现了权利保护与行为矫正的平衡。

三、许律师简要解析

本案是网络游戏领域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法院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和解协议的解释与侵权认定的衔接:法院未拘泥于协议个别条款的字面含义,而是从制止侵权的合同目的出发,认定被告后续行为构成新的侵权,为类似“协议后侵权”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综合认定方法:在游戏侵权获利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采用多因素综合推定方式,兼顾营业收入、利润贡献、行业特点等,增强了赔偿计算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整改宽限期”的引入: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期间时,考虑权利人未及时通知的因素,给予侵权人合理整改机会,体现了司法在惩罚侵权的同时,也注重引导行为合规、节约司法资源的导向。

四、关于我们:许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许律师知识产权团队长期专注于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及网络知识产权领域的复杂争议解决。团队在游戏、文学、影视等文创产业具有丰富的维权与合规经验,善于处理重复侵权、惩罚性赔偿、版权授权与违约交叉等疑难案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具有行业深度与诉讼策略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五、关键词

#网络游戏改编权 #重复侵权 #惩罚性赔偿 #和解协议解释 #侵权获利计算 #整改宽限期 #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 #金庸作品改编 #司法利益平衡(网络游戏重复侵权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与数额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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