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贷中介收的服务费能要回吗?
ab贷中介服务费能否追回,首先需审查服务内容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中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诱导当事人签订贷款合同,或以“AB贷”名义掩盖非法放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其收取的服务费因服务本身违法而无效,当事人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如果中介服务合法,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如合同明确约定中介需提供贷款咨询、材料审核、协助签约等服务,但中介未实际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可要求减少服务费或返还部分费用。如果中介完全未履行合同,可主张全额返还。
即使服务合法且已履行,如果服务费标准明显高于市场合理水平,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超额部分服务费。
如果中介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支付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服务费。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方式追回服务费。协商时需保留沟通记录,投诉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诉讼需提交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服务未履行证据等材料。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如诈骗、非法经营等,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追缴赃款。
ab贷款a不还款怎么办?
ab贷款中,通常a为名义借款人,b为实际用款人或担保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贷款合同由a与金融机构签订,a是法定还款义务人。如果b以a名义签订合同且a不知情,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金融机构有权要求a承担还款责任,但a可向b追偿。
如果b是实际用款人,且与a约定由b承担还款责任,该约定仅在a、b之间有效,不能对抗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仍有权要求a还款,a还款后可依据与b的约定向b追偿。如果b以担保人身份在合同中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需对a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融机构可直接要求b还款。
如果a未实际使用贷款且对借款事实不知情,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如a能证明签名系伪造、被欺诈或胁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条,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a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金融机构可依据贷款合同要求a还款,如果a拒不履行,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a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如果a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可申请将a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如果b作为实际用款人或担保人承担了还款责任,有权向a追偿。追偿范围包括已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因追偿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a、b之间存在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分担,可直接依据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公平原则分担责任。追偿可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
为避免纠纷,ab贷款中各方应明确合同关系及责任划分。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及借款用途,避免名义借款与实际用款分离。a应谨慎签署贷款合同,避免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出借身份信息。b应直接以自身名义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通过合法担保方式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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