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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私人法律顾问 2026-05-31
导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因存在法定事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刑事追诉。法律明确规定了多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该条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明确列举了六种法定情形,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形下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自然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属于出罪事由而非免责事由。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罪犯免除刑罚的制度,被特赦的罪犯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不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行为人死亡后刑罚已无执行对象,继续追诉已无实际意义。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留下了适用空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犯罪吗?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同于不是犯罪,需要区分不予追究的具体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包含多种情形,其中部分情形属于行为本身就不构成犯罪,而部分情形属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再追诉。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从根本上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具有犯罪性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对这一事实的确认,行为人自始至终都不是罪犯。

  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在当时确实构成了犯罪,只是因为时间经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才不再追究。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曾经是犯罪人,不予追究是一种程序性的免责,而非实质性的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类情形中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其中止行为而被免除或减轻处罚,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

  从犯罪记录角度分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留下犯罪记录,取决于不予追究的原因。如果是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会产生犯罪记录。如果是因超过追诉时效或特赦等原因不予追究的,虽然不再追诉,但行为的犯罪性质并未被否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形下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基于特殊政策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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