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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单方举债,离婚后谁来偿还?

大律师网 2024-03-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对外举债,离婚后债务的偿还问题通常需要根据债务性质、用途以及债权人是否知悉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等因素综合判断。并非所有单方举债都由举债一方独自承担,也非一律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期间单方举债,离婚后谁来偿还?

1. 若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使仅由夫妻中的一方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 如果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一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3. 若债权人明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仍选择借款,那么离婚后此债务应由该举债一方偿还。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经对方同意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的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能一概而论。

1. 若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使未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若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同一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负债,关键在于借款的实际用途以及是否能证明该借款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相关联。

何种情况下,婚内单方举债可不视为共同债务?

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婚内单方举债并不一律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构成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况可能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债务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该债务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且该行为并未使夫妻双方受益,此种情况下,此债务一般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只有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婚内单方举债才可能不被视为共同债务,否则,通常情况下,婚内债务将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期间单方举债,离婚后的偿还责任归属,并非简单地按照举债人来划分,而是要结合债务形成的原因、用途和债权人的知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建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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