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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是否要子女全部到场?

大律师网 2024-08-13    100人已阅读
导读: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立遗嘱时是否要子女全部到场?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立遗嘱时是否要子女全部到场?

  立遗嘱时,不需要子女全部到场。遗嘱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子女是否在场,而是取决于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遗嘱时间长了还有效吗?

  遗嘱时间长了仍然有效。遗嘱的效力是很长的,没有明确的过期时间限制,只要立遗嘱人不进行变更或者撤销遗嘱就是有效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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