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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5-08-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依据,涉及患者权益保障与医疗秩序规范。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展开分析,结合具体法律条文,明确法律适用规则。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需存在过错(诊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且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在特定情形下,法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自证无过错,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部分适用):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即使医疗机构无过错,也可能需承担最终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体现了法律对患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涵盖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部分情形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框架,既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在医疗纠纷中,应依法准确适用归责原则,确保责任归属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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