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或精神智力严重受损,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老年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护理补贴。评估结论作为申请护理费的核心依据,若对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可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向当地医保部门提出重新评估。
其认定需以医学评估为基础,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标准如下:
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丧失
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39-2013),需评估进食、穿衣、洗澡、如厕、移动、上下床等6项基础活动能力。若老人完全依赖他人完成其中4项及以上,或因功能损伤导致长期卧床(每日卧床时间≥18小时),可认定为“重度失能”。
2. 认知与精神障碍
通过简易精神状态检查表(MMSE)或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MoCA)测试,若得分低于临界值(如MMSE文盲≤17分、小学≤20分、中学及以上≤24分),或存在阿尔茨海默病、血管性痴呆等明确诊断,导致无法自主决策或危及自身安全,可纳入失能范围。
3. 医疗约束条件
排除因急性疾病、手术康复等短期因素导致的暂时性失能,仅对慢性、不可逆的功能损伤进行认定。
1. 长期护理保险申请
条件:老人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经评估为重度失能;
流程:由本人或代理人向定点护理机构提交身份证、医保卡、评估结论书等材料,填写《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护理机构审核后,报当地医保部门备案,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用(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0.3%)。
2. 民政护理补贴申请
条件:老人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或特困人员,且经评估符合失能标准;
流程: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交低保证明、评估结论书等材料,经街道(乡镇)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补贴直接发放至老人社保卡(每月600-1200元,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