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企业按约定提供安保、保洁、绿化等服务后,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或“物业撤离”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即使物业因经营不善、业主大会解聘等原因撤离,其已履行服务期间的费用仍需由业主承担。这一规定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即服务提供与费用支付的对等性。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拖欠费用。
这意味着,物业撤离仅导致合同关系终止,但已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业主逾期未缴,物业企业可通过催告、诉讼等法律途径追讨,法院将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服务情况判决业主补缴。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物业撤离后欠费纠纷的裁判逻辑清晰:服务提供事实与合同履行瑕疵是核心考量因素。
物业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需全额支付欠费;若物业存在服务不达标、擅自撤离等违约行为,业主可主张减免部分费用,但需提供证据(如照片、投诉记录、第三方评估报告等)。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不得以“放弃共有部分权利”为由拒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其成本不因个别业主未居住或未使用而减少。
即使房屋长期空置,业主仍需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但部分地区支持通过协商或政策减免部分费用。
物业撤离后,欠缴物业费是否需缴纳,本质是契约精神与法律责任的平衡问题。业主作为合同一方,享受服务后履行缴费义务,是维护合同严肃性的基础;物业企业则需以优质服务回应业主需求,避免因服务瑕疵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