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与催告: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此阶段,承包方应主动与甲方沟通,明确支付诉求,并留存书面催告记录。
催告函需载明工程款金额、支付期限及逾期后果,既为后续法律行动保留证据,也体现协商诚意。
甲方在催告期内履行支付义务,纠纷可就此化解,避免诉讼成本。
二、优先受偿权:
若甲方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承包方可通过与甲方协议折价工程或申请法院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此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承包方对抗拖欠的核心法律武器。行使时需注意: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优先受偿权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
三、诉讼与仲裁:
若协商与优先受偿权均无法实现权益,承包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启动司法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承包方需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合同、验收报告等证据。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则可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或仲裁中,承包方可主张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息。
四、执行与保全:
胜诉后,若甲方仍不履行,承包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处置甲方财产。
为防止甲方转移资产,承包方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甲方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
保全需提供担保,且需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