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录像权的宪法基础与法律确认
公民对警察执法过程进行录像的合法性源于宪法赋予的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这种监督权在数字时代的延伸,体现为公民通过录像设备记录执法过程以实现监督目的。
公安部2025年发布的《执法规范指引》明确强调:“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前提下,群众有权对公开执法行为进行拍摄,民警不得强行干涉或要求删除。”
这一规定与《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形成制度闭环,为公民录像权提供了实践层面的操作依据。
二、公民录像行为的法定限制条件
公民行使录像权并非无边界,需严格遵循以下限制条件:
1、场所公开性原则:
录像行为仅限于公共场所的公开执法场景,如道路交通查处、治安巡逻等。
执法活动涉及他人住宅、私人聚会等非公开场所,需获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记录。
2、行为非干扰性原则:
录像者需与执法现场保持至少1.5米安全距离,不得越过警戒线或进入执法核心区域。
因拍摄行为导致现场秩序混乱、证据灭失或危及执法人员安全,民警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采取口头警告、传唤等措施。
3、内容合法性原则:
录像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信息。
三、警察处置规范与公民救济途径
面对公民录像行为,警察应遵循“接受监督、规范处置”原则:
1、表明接受监督态度:民警需主动向围观群众说明执法公开性,如口头告知“我们的执法过程全程接受监督,请保持安全距离拍摄”。
2、分类处置敏感场景:对涉密案件、隐私案件等特殊场景,民警应立即制止拍摄并说明法律依据,拒不配合者可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
3、保障公民救济权利:若公民认为警察违法阻止录像或侵犯合法权益,可拨打12389警务督察举报电话,或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