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五险”)。
2025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均属无效,即使员工书面承诺不缴纳社保或接受现金补贴,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补缴责任。
司法实践中,社保缴纳的合规性直接影响劳动争议裁判结果。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若员工因未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医疗等费用,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需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满一年未签订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餐饮业因员工流动性大、法律意识薄弱,长期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潜规则”,但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已面临严格规制。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明确核心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如服务员的具体服务区域、流程)、工作地点(如餐厅地址)、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计算方式)、工作时间(如每日工作时长、休息休假安排)、社会保险等。若合同条款缺失或模糊,可能引发纠纷。
劳动合同需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员工各执一份,否则员工可主张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相互考察的期限,但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岗位变动或合同续签,也不得重复约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餐厅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较高者为准),且不得低于正式员工工资的同等岗位标准。
餐厅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考核记录、培训记录等),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