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转载视频的行为通常涉及复制(下载、存储)与信息网络传播(上传至其他平台)两个环节,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则直接侵犯其法定权利。
法律对转载行为的例外情形有严格限制。《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等。但此类情形需满足“少量使用”“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未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等条件。
例如,转载整段视频或核心片段,即使标注来源,仍可能因“实质性替代原作品”而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网络环境合理使用情形,仅限于“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等特定场景,普通用户转载视频难以适用。
法律为视频转载预留了合法空间,特定情形下的转载可不经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为介绍评论作品、报道时事新闻等目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视频,注明来源后可不经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已发表作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合理使用等八种情形,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
此外,法定许可制度也为特定主体开放了空间,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视听作品,可不经授权但需支付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需遵循比例原则,引用内容应控制在必要范围内,不得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法定许可则需严格履行付费义务,否则仍可能构成侵权。若视频已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作者明确放弃版权,转载此类公共领域作品也不涉及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