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但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规划许可:需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性质;
2、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5)规定的工业用地标准建设,禁止擅自改变为住宅等非工业用途;
3、程序要件: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策,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备案。
2025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特别强调,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农用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违反上述任一要件的建设行为,将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面临限期拆除、没收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已合法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还需满足以下特别规定:
1、建设审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投资额超100万元的,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产权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须提交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全套合法建设证明;
3、流转限制:建成厂房转让时受让人资格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限制,原则上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本集体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即使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司法机关仍将认定建筑物违法。
但符合"三规合一"(规划、用地、建设审批齐全)且已补办手续的,可依法取得合法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