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并不必然排除他人继承权,其效力受法律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则确立了遗嘱优先原则,但存在四类例外情形:
1. 必留份制度
依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该部分遗嘱无效。
2. 遗嘱形式瑕疵
自书遗嘱未签名、代书遗嘱缺少见证人、公证遗嘱程序违法等情形,均可能导致遗嘱整体或部分无效。此时,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其他继承人恢复继承权。
3. 遗产范围争议
遗嘱处分的财产包含夫妻共同财产中非遗嘱人份额,或家庭共有财产中他人份额,超出部分无效。
4. 遗赠抚养协议优先
遗嘱人同时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他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继承财产),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此时,协议相对人取得遗产,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分配。
法律通过上述规则,在尊重遗嘱自由的同时,构建了"意思自治+必要限制"的平衡机制,确保遗产分配既符合遗嘱人意愿,又兼顾社会公平与家庭伦理。
当其他继承人否认遗嘱效力时,需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真实性并推进遗产分配。具体救济路径如下:
1. 协商与调解
依据《民法典》第1132条,继承人可协商确定遗产分配方案。争议集中于遗嘱真实性,可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笔迹、形成时间等进行鉴定,或邀请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介入调解,形成书面调解协议。
2. 诉讼确认效力
协商未果,可向法院提起"遗嘱效力确认之诉"。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遗嘱原件、见证人证言、公证文书等证据。
法院将审查遗嘱形式要件(如见证人资格、签名真实性)与实质要件(如立遗嘱人意思表示自由、财产权属清晰)。
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欺诈、胁迫情形,法院将确认其效力;反之则宣告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3. 执行程序推进
遗嘱已确认有效,可指定遗嘱执行人或由继承人共同推选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推进遗产分配。部分继承人拒不配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拍卖等措施实现遗产变现与分配。
公证遗嘱的证明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录音录像遗嘱需清晰记录立遗嘱人身份、时间及意思表示。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定。
遗嘱的设立不必然剥夺子女继承权,其继承权状态取决于遗嘱内容与法律规则的交互作用。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 遗嘱明确排除继承权
遗嘱明确表示"子女不继承任何财产",且子女不属于必留份权利人,则子女丧失继承权。但需注意,排除继承权需基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若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子女可依据《民法典》第1143条主张遗嘱无效。
2. 遗嘱未完全处分财产
遗嘱仅处分部分财产(如仅指定房产继承人而未提及存款),未处分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子女仍享有继承权。
3. 必留份权利的保留
依据《民法典》第1141条,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否则该部分遗嘱无效。此时,子女虽未被明确列为继承人,但仍通过必留份制度获得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