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待遇的处理首先区分人员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被开除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其公职身份及相关待遇。如退休前已被开除,即使已办理退休手续,亦不再享有退休费。
对于未被开除公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仅被判处刑罚但保留编制,依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服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刑满释放后可恢复原待遇。但缓刑、管制期间按基本退休费60%发放生活费,期满后恢复原标准,后续调整可能受限。
企业职工退休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未规定因犯罪剥夺养老金权利。只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标且已办理退休,刑满释放后可恢复领取。服刑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不参与年度调整,释放后按原标准续发。
如果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无论身份如何,退休待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永久终止。个人账户余额可由继承人依法申领,但统筹账户部分不再支付。
2026年政策未对上述规则作实质性调整。核心判断标准仍为:是否具有公职身份、是否被开除、刑罚种类及是否完成服刑。不同情形对应不同法律后果,不可一概而论。
1、确认待遇资格状态。刑满释放人员应首先向原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是否具备恢复条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确认未被开除;企业职工一般自动具备恢复资格。
2、准备法定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刑满释放证明、退休证、社保卡等。如原单位管理退休事务,还需单位出具同意恢复待遇的意见。材料须真实、完整,否则将影响办理进度。
3、提交恢复申请。向原退休审批机关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递交书面申请。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地方实施细则,机构应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恢复发放的决定。
4、待遇恢复起始时间。养老金自申请审核通过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停发部分不予补发。年度养老金调整自恢复发放后次年起参与,服刑期间错过的调待不予追溯。
5、特殊情况处理。如原单位已改制或注销,由承接其社保职能的主管部门或属地人社部门受理。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