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串标后,制作标书的员工核心应对原则是明确自身参与程度,固定相关证据,区分责任边界,必要时主动配合调查,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首先要梳理自身行为边界。确认是否知晓串标事实,是否存在主动参与、配合串标等行为。
如果对串标事宜并不知情,只是按公司常规要求完成标书制作,且未实施修改投标文件、协同报价等串标相关行为,则无需过度担忧。但需要留存好工作沟通记录、标书制作依据等材料,以证明自身行为的合规性。
其次要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与公司领导、同事关于标书制作的沟通记录,标书修改痕迹,公司要求实施串标行为的书面或视听资料等。这些证据能在后续调查中清晰还原事实情况,帮助认定自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知晓串标事实但未主动参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协助行为,并拒绝执行任何串标相关的指令。同时,可以选择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异议,并留存异议记录。如果公司坚持实施串标行为,必要时可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最后,如果被有关部门调查询问,应当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同时可以主动提交已固定的证据材料,证明自身参与程度。如果担心自身权益受损,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在调查过程中正确行使自身权利。
公司串标时,员工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员工是否知晓串标事实、是否参与实施串标行为。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未参与串标或不知情的员工无需承担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就包括知晓串标事实并参与实施标书制作、修改、协同报价等串标行为的员工。如果员工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相应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如果员工对串标行为不知情,只是按常规工作要求制作标书,未实施任何串标相关的违规操作,则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员,无需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的构成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等情形。
员工只有在明知串标事实,且参与实施相关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才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员工不知情或未参与,则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公司串标后,做标书员工需先明确自身责任边界,固定证据,配合调查。不知情、未参与者无需担责,参与串标者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责任。员工在工作中应坚守法律底线,发现串标行为及时拒绝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