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即使签署了内容详尽的离婚协议,只要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此时,任何一方均可反悔,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无法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其生效前提是完成法定离婚程序。在未领取离婚证前,该协议仅体现双方的离婚意向,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法院不会依据此类协议直接判决离婚或分割财产。
实践中,部分人误以为“白纸黑字签了就作数”,结果在对方反悔后陷入被动。例如一方已搬离、放弃财产,但因未办证,另一方随时可主张婚姻继续有效,甚至要求恢复共同生活。
此外,未离婚期间若一方发生债务、继承、医疗等重大事项,另一方仍需承担配偶的法律责任。例如,一方在外借款,债权人仍可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因婚姻关系未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离婚或财产分割的直接依据。但在后续诉讼中,法院可将其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用于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及财产处理意愿。
如果双方后来通过诉讼离婚,法官会参考协议内容,结合实际情况重新作出判决。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归属的约定,可能被采纳,但并非必须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中的身份关系条款(如“双方自愿离婚”)因未满足法定形式而无效;但财产分割条款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单独认定为有效合同,前提是不以离婚为唯一生效条件。
然而,主流司法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整体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未经登记即未激活,全部条款均不生效。因此,不能依赖协议保障权益,必须完成法定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经过“申请—冷静期—领证”三个阶段。首先,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及协议;其次,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最后,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
如果未在第二个三十日内领证,视为自动撤回申请,需重新排队。因此,签署协议只是第一步,后续两个环节缺一不可。
建议在签署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合法有效;同时在冷静期内保持沟通,避免因误解或情绪反复导致程序中断。只有拿到离婚证,才算真正“解除了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不能仅凭一纸协议完成。签字只是表达意愿,领证才是法律确认。任何试图绕过法定程序的做法,都将面临权利无法保障的风险。唯有依法办理,才能真正实现“好聚好散”,避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