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涉及的纳税主体主要为转让方和承受方,双方需根据自身身份缴纳对应税种,核心包含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各税种的征收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需按规定完成申报缴纳。承受方首要缴纳的税种为契税,该税种的征收对象是土地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根据土地转让的不同形式确定,税率为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转让方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种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收,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转让双方均需缴纳印花税,该税种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目计征,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土地转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如果转让方为企业,还需将土地转让所得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的,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税依据按财产转让所得的征收标准确定。
此外,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还需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同未约定的,为合同签订的次月。
土地转让的涉税种类多,且计税标准有明确法律规定,转让和承受双方需按身份缴对应税费。契税由承受方缴纳,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缴纳,双方均需缴印花税。纳税人事前要明晰税种和标准,按规定申报,避免税务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