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行政违法情形
未经许可使用电力捕鱼工具捕捞水生生物,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违反《渔业法》相关规定,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即使未造成重大损害,也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
2. 刑事犯罪情形
电鱼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认定标准包括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以及捕捞数量较大、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等情形,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核心界定边界
区分违法与犯罪的核心在于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普通电鱼行为多按行政违法处理,叠加禁渔区域、时段、工具等情形,或造成生态严重破坏,即升级为刑事犯罪,责任层级大幅提升。
4. 特殊转化情形
多次实施电鱼行政违法行为,或因电鱼行为抗拒执法、暴力抗法,情节恶劣的,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同时,电鱼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还需额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电鱼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还构成犯罪,处罚需区分行政与刑事两类,监管由多部门协同负责。不同违法程度对应不同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治理合力。
行政处罚方面,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电鱼工具和设备,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合理核定。
刑事处罚方面,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司法机关根据捕捞数量、破坏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监管主体方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巡查、行政查处。公安机关负责侦办涉嫌刑事犯罪的电鱼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各部门联动执法,覆盖从查处到追责全流程。
公民发现电鱼行为可及时举报,相关部门需依法受理处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需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