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处理
夫妻双方对正在还贷的房屋有自主协商权,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剩余贷款偿还责任及补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如双方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该方需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补偿金额通常以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基准,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过程中需注意,如果房屋为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处置享有平等权利。如果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仅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享有权益,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协商结果需形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纠纷。
2、诉讼处理
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因素综合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如果房屋为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登记方承担,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款=(共同还贷本金+共同还贷利息)÷(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房屋现值÷2。其中,房屋现值需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如果房屋为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视为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双方经济状况、抚养子女需求等因素判决归属。获得产权方需承担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现值减去剩余贷款后的50%作为补偿。
3、产权过户
离婚后完成房屋产权过户需分情况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以下方式操作:提前还清剩余贷款,解除抵押登记后办理过户;或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将贷款责任转移至过户方,再办理产权变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离婚导致产权变更的,可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需提交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材料。
如果房屋存在未结清贷款,银行通常不允许直接变更产权登记,需先结清贷款或获得银行书面同意。司法实践中,法院可在判决书中明确产权归属及贷款承担方式,但过户仍需履行抵押解除程序。如过户方无力偿还贷款,可申请将房屋拍卖分割价款,或通过再融资方式结清贷款后完成过户。
4、法条依据与实务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等。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实务中,法院判决房屋归属时,会重点审查购房资金来源、贷款偿还记录、产权登记时间等证据。
如果房屋为父母出资购买,需区分赠与性质。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婚后父母出资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如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为一方父母出资,仍按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房屋分割需兼顾子女抚养需求,如获得抚养权方可优先主张房屋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