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工过年上班,用人单位不给三倍工资是否违法,核心取决于寒假工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相关判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非所有情形均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若寒假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过年期间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用人单位未支付三倍工资则属于违法行为;若双方仅构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薪资规定,用人单位不给三倍工资则不构成违法。
同时,《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明确了违法用工的法律责任。
寒假工是否享有过年上班三倍工资,同样以劳动关系的确立为前提,法定休假日的界定的及薪资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不区分劳动者身份是否为寒假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条款中的“劳动者”未排除寒假工身份,只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寒假工即享有该权利。
过年期间的法定休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寒假工在此期间被安排上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三倍工资,且不得用补休替代。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细化,明确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若寒假工与用人单位仅为劳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按劳务协议约定执行,不享有法定三倍工资待遇;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劳动事实存在,寒假工仍可依法主张过年法定休假日的三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