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认定首要考量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以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直接目的,行为人主观上需具备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明确意图,排除出于个人报复、争执或其他非公益目的的行为。
行为对象需满足紧迫性要件,见义勇为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危险,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紧急救助行为针对的是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危急情形,而见义勇为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或公共安全威胁,两者在对象范围上存在部分重叠但侧重点不同。
行为方式需符合适度性原则,见义勇为行为强度应当与危害程度相适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可参照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即行为手段需必要且合理,避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行为后果需具备社会评价性,见义勇为认定不仅关注行为本身,还需考量社会效果,如《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做出的牺牲和贡献,见义勇为行为虽未直接导致牺牲,但需产生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等积极效果,行为结果需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评价标准。
认定程序需遵循法定性要求,见义勇为认定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等工作,应当由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认定程序需公开透明,行为人或其亲属可申请确认,相关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认定结论。
法律保障需体现全面性特征,见义勇为行为人依法享受医疗救治、劳动保障、困难补助、教育资助等权益,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条:见义勇为人员伤亡的,由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有受伤害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抢救、治疗,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