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该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已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且劳动行政部门已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无故拖欠工资即构成违法。
劳动者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求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但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工资属劳动债权,不支持利息主张,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加付赔偿金不同于经济补偿金。前者是行政处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后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法定补偿,二者可并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否构成“恶意欠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主观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隐匿财产、逃跑藏匿、销毁账目等行为,应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属于“数额较大”,可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单纯拖欠超过三个月并不自动构成“恶意欠薪”。必须同时满足:一是达到法定数额标准;二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履行;三是存在逃避支付的主观故意。
如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支付,且未采取转移资产、失联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恶意欠薪,但仍需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
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将经营风险简单等同于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拖欠工资属于持续性侵权行为,仲裁时效可从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之日,或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即使拖欠已超三个月,只要未超过一年,仍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如用人单位承诺分期支付或出具欠条,仲裁时效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此为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
劳动者在仲裁前,应先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欠薪事实。
申请仲裁时,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一般在四十五日内结案,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即使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仍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行政机关责令支付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且可作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