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并非法律上的法定概念,而是基于社会习俗和公众认知形成的俗称。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从以下方面认定凶宅。
1. 死亡性质
一般指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意外致死(如火灾、煤气中毒、坠楼等)或尸体长时间未处理导致高度腐败、骨化等情况。自然死亡(如寿终正寝、因病去世)通常不认定为凶宅。
2. 死亡地点
死亡事件需发生在房屋专有部分(如房屋内部、房间内),死亡发生在楼道、电梯间、楼下花园等公共区域,一般不认定为凶宅。
3. 死亡时间
司法实践中会考虑死亡事件与房屋交易时间的间隔。非正常死亡事件距离交易时间过久(如二十余年),且当地居民对该事件记忆淡漠,可能不再认定为凶宅。
法律上虽无凶宅的明确定义,但依据《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卖方对可能影响交易决策和房屋价值的重大信息(如非正常死亡事件)负有告知义务。卖方故意隐瞒,可能构成欺诈,买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
租到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子,租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这种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会影响一般人租住的意愿,继续履行合同对租客不公平。
租客可以要求房主赔偿搬家产生的实际费用。因为房子出过事需要另外找房搬家,这部分交通费、搬运费可以主张。租客因为这件事产生了医疗费用,比如受到惊吓需要看心理医生,能证明是凶宅直接导致的,也可以要求赔偿,但法院审查比较严格。
精神损失费在租赁案件中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法院通常认为房屋本身遭受损害,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租客虽然会产生精神困扰,但不属于法律上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租赁合同解除后,租客实际居住期间的租金通常还是要付的。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会认定租客在搬走前确实使用了房屋,房主对这段时间的租金有权收取,不会因为房子是凶宅就免除全部租金。
房主故意隐瞒凶宅事实,租客可以依据欺诈主张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的构成要件是:房主明知或应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故意不告诉租客,导致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合同。法院一旦认定欺诈成立,合同自始无效。
租房合同中写了租客已知悉房屋情况之类的条款,不能成为房主免责的挡箭牌。这类条款通常是概括性表述,而凶宅属于影响交易决策的关键信息,需要房主作出明确、具体的告知。用笼统条款规避告知义务,法院不会支持。
租客发现租到凶宅后要尽快维权。法律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拖过这个期限,撤销权就消灭了,到时候想退租就很难了。
房主被认定欺诈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押金,赔偿租客的搬家费等实际损失。房主态度恶劣,还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租到有人正常死亡的房子,法律上基本没有办法要求赔偿。法院和各地司法部门的解释都很清楚,自然死亡属于生命规律,不构成凶宅,房主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租客事后知道心里不舒服,但法律上不支持以此为由退租。
租客在签合同前应该主动问清楚房子的情况。虽然房主对自然死亡没有主动告知义务,但租客明确问了这个房子里有没有人去世,房主就不能撒谎。租客可以在看房时直接询问房东或中介,把这个问题摊开说。
合同里也可以专门约定相关条款。租客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加入补充条款,约定如果房屋内发生过任何形式的死亡事件,房东应当如实告知,否则租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这样就把法律上没有强制义务的事变成了合同义务,对租客更有保障。
实在住不下去又退不了租,租客可以考虑转租。但转租时要如实告知下家房子的真实情况,不能隐瞒。租客把凶宅转租给别人还不说实话,自己也会面临被起诉欺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