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分为三档,依据是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而非仅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五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十天;满二十年以上的,为十五天。
该“累计工作年限”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全日制教育等计入工龄的期间。职工需提供社保记录、劳动合同或档案材料等证明累计年限。
年休假是法定福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未主动申请为由剥夺其休假权利。即使全年未提出休假请求,单位仍有义务主动安排。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年休假必须为连续或分段的工作日,不能用周末或公共假期充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的计算起点是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之日。新入职员工如在本年度内累计工作已满一年,可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当年应休天数,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享受。
具体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 本人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例如,某职工全年应休十天,九月一日入职且此前已工作满十年,则其当年可休天数为(122 ÷ 365)× 10 ≈ 3.34天,实际可休三天。
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安排完毕。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经职工同意,可延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休完。超过该期限仍未安排且未支付补偿的,单位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赔偿。
职工离职时未休完年假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日工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额外再付200%。此项为强制性义务,不得以任何内部制度免除。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2026年政策未作调整。职工应主动了解自身工龄对应的休假天数,单位则须依法安排或补偿。如遇拒批、克扣或变相取消年假,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