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分为三类: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这三类赔偿在有责和无责情形下适用不同限额。2026年起,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2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2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情形下,三项限额分别为2万元、2000元和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些项目只要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均可在限额内获得赔付。保险公司不以事故责任比例为由拒绝赔付,只要被保险人负有责任,就按有责标准赔付。
医疗费用赔偿覆盖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和营养费。这些费用需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支持。即使事故中受害人存在部分过错,只要被保险车辆有责,保险公司仍须在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
财产损失赔偿仅限于第三方直接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毁等。间接损失如停运损失、贬值损失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财产损失限额较低,超出部分需通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自行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具体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制定并适时调整。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未投保方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对方负主要责任,未投保方仍要自掏腰包支付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体现了法律对强制保险制度的严格维护。交强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赔偿。未投保行为剥夺了受害人这一法定保障,因此法律要求未投保人替代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未投保交强险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车辆,通知补办保险,并处以应缴保费两倍的罚款。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直至完成投保并接受处理。
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未投保交强险本身不影响交警对事故成因的判断。但赔偿环节中,法院会直接判决未投保方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这种处理方式加重了未投保人的经济负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是每位车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仅关乎自身风险防范,更关系到交通事故中第三方的基本权益保障。2026年赔偿限额虽有提高,但未投保的法律后果依然严厉。务必按时续保,避免因小失大,承担不必要的经济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