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贷的本质是以合法贷款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典型的“套路贷”行为。其操作模式通常为:中介诱导信用良好的B为资质不足的A提供“担保”或“走账”,实则利用B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资金由A使用,B却成为名义借款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AB贷中,中介通过隐瞒真实借款用途、虚构B仅为辅助角色等事实,使B在错误认识下签署贷款文件,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应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定罪处罚。
因此,AB贷不仅违法,且具备刑事可罚性。只要受害人能提供聊天记录、录音、转账流水、合同文本等证据,证明自己被欺骗签字,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予以立案侦查。
实践中,部分警方初期可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此时,受害人应坚持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若涉案金额较大、多人受害、有组织作案,更易触发刑事程序。
即使已签署贷款合同,如能证明签约时受到欺诈,仍可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害人应在发现被骗后及时行动,避免因超期而丧失权利。申请撤销合同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欺诈事实。
在合同被撤销前,名义借款人虽登记为债务人,但可暂停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合同被撤销,B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同时,应立即向贷款银行说明情况,提交报警回执、沟通记录等材料,申请暂缓征信报送。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
维权步骤包括:第一,全面保存证据;第二,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委托律师发函或起诉撤销合同;第四,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涉事中介及合作金融机构;第五,申请征信异议处理。
单纯主张“不知情”不足以推翻合同效力,必须证明对方存在主动欺骗行为。如中介谎称“只是刷脸不担责”“六个月后转回A名下”等承诺,均属关键欺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