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费:因犯罪行为造成身体伤害而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按实际发生且医学必要的费用计算,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误工费: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护理费:受害人需要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用,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根据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受害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后续治疗费:因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需要后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
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物损坏、灭失等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二、赔偿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凭票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如财物损坏的,可按修复费用或市场价值赔偿;财物灭失的,按市场价值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刑事案件立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以下为具体说明:
一、诉讼时效:三年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请求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因此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2.起算点
一般情况: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若刑事案件立案前权利人已知权利受损,诉讼时效从此时起算;立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最长保护期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中断: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两年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起算点
一般情况: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未规定履行期: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续期与继续执行
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续期,每次续期不超过两年。
若在执行期限内,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