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条例下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变化吗
答:有变化。
一是新细则对营业税条例一般规定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更加强调收入与劳务的配比原则,如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明确为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更加重视合同的作用与效力,如将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也作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二是重新界定了建筑业和租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除保留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老规定外,还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调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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