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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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频发?企业如何应对?司法边界与维权策略解析

大律师网     2025-09-03

导读: 一、商业诋毁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商业诋毁需满足四要素: 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是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为要件: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象要件:针对竞争对手; 结果要件:损害对方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一、商业诋毁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商业诋毁需满足四要素:



 新业态扩展:自媒体博主(如健身主播、测评博主)通过流量获利,属于“经营者”,即使未直接参与同业竞争,仍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主体1。


二、典型商业诋毁场景与裁判规则




• 案例:硫酸设备技术纠纷案

孟莫克公司在商业秘密诉讼未决时,向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发函称竞争对手“窃取技术”“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定:即使仅向特定对象发送函件,若内容含误导性断言(如“必然胜诉”“项目需拆除”),即构成商业诋毁。

• 风险点:在诉讼结果未定时,向客户/监管机构传播“侵权肯定性结论”,超出正当维权边界。


2.自媒体测评:夸张表述+剧情演绎=诋毁

 案例:健身主播诋毁案(鞍山中院)

主播郭某发布多则短视频,用“老K子”影射同行,称其“冻感冒好几个”“教练卖黑课”“果盘教练”,并虚构“被偷袭”剧情。法院认定:片面夸大事实、虚构负面情节,超出正当评论限度,构成商业诋毁。关联健身房参与拍摄,承担连带责任。


3.散布行业谣言:捏造政策变动冲击经营

• 案例:八家子果品市场搬迁谣言案

某公司散布“二环老市场禁行搬迁在即”的虚假信息,并悬挂“欢迎商户搬迁入驻”条幅。法院认定:捏造政策变动误导商户退租,直接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构成商业诋毁。


4.对比广告:片面贬损引发混淆

• 案例:TCL短视频诋毁海信案

TCL在短视频中片面对比激光电视技术,暗示竞品“落后”“淘汰”。山东高院认定:主观恶意明显,赔偿额从50万调升至200万。


 三、法律责任:高额赔偿+信用惩戒


责任类型 具体后果


 赔偿计算逻辑:




四、企业维权实操指南


1.证据固定

• 立即公证侵权视频、函件、评论区关联性言论;

• 留存销售额波动报表、客户流失证明(如退单函件)。

2.诉讼策略选择

• 民事赔偿:主张实际损失或侵权方获利(如主播引流收益);

• 行政举报:同步向市监局投诉,加速处罚程序(罚没款可抵偿损失)。

3.反向合规建议

• 商业评论禁用肯定性侵权结论(改用“涉嫌”“争议中”);

• 对比广告需全面客观,列明数据来源。


结语



商业诋毁的认定已从“指名道姓”扩展到暗示性关联,从“公众传播”覆盖到行业特定对象。企业需警惕:

正当批评 ≠ 诋毁:基于事实的负面评价受保护,但虚构情节、夸大缺陷、误导性对比均可能踩踏法律红线。

维权不是诋毁的“免罪金牌”,竞争自由必须以不破坏对手商誉为边界。


本期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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