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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封控下加工合同履行受阻,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具体适用与区分

大律师网     2026-04-23

导读:疫情封控下加工合同履行受阻,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具体适用与区分

2022年春季,我的当事人——一家位于长三角的精密部件制造商(下称“加工方”),陷入了突如其来的困境。他们与一家医疗设备公司(下称“定作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供货框架协议,约定按月交付特定规格的金属构件。然而,加工方所在城市因突发疫情被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生产线彻底停摆四十五天。管控措施解除后,上游供应链尚未完全恢复,核心原材料价格与跨省物流成本却已大幅飙升。此时,定作方依据合同条款,发来正式函件,要求加工方承担逾期交货产生的巨额违约金,并暗示将启动替代供应商切换程序。

 

初次接触时,加工方管理层情绪颇为激动,认为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理应全部免责。但在审阅完整合同及履约时间线后,我们意识到问题远比“一刀切”的免责主张复杂。封控期间的停产,确实可能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特征;但封控解除后,因市场环境剧变导致的继续履约艰难,则更接近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势变更情形。本案的胜负手,在于能否精确切割这两个法律阶段,并分别构建与之匹配的论证体系。

 

案件焦点与核心策略:法律规则的“分段式”精准应用

面对复杂的履约事实,我们摒弃了笼统的抗辩思路,确立了“分段定性、区别应对”的核心诉讼策略。

第一阶段:封控期间的“履行不能”——夯实不可抗力免责基础。此阶段的核心是证明“客观不能”。我们系统性地组织了以下证据链:当地政府发布的系列封控通告(红头文件);工业园区封闭管理的现场照片与视频;向属地防疫指挥部报备停工的联系记录;以及无法取得物流通行证的相关证明。这些证据旨在形成闭合逻辑:政府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直接、必然地导致了工厂物理关闭与生产活动完全中止,此乃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亦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我们主张对此期间的合同义务中止履行,并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阶段:后封控时期的“履行显失公平”——启动情势变更协商与司法变更程序。此阶段的关键在于论证“虽能履行,但代价过高且不公”。我们聚焦于封控解除后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通过调取权威大宗商品价格指数、采购同类原材料的实际支付凭证、以及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涨价通知,我们以数据证明,主要原材料成本同比涨幅超过35%,物流费用翻倍。我们主张,此种成本结构的剧烈波动,并非加工方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而是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双方的重大变化。若强行要求其按原价继续履约,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构成显失公平。因此,我们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首先向定作方发出书面协商请求,要求对后续批次的合同价款进行公平调整;在协商未果后,将此作为明确的诉讼请求之一,提请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诉讼历程与庭审交锋:在证据与法理之间构建说服力

庭审中,对方律师的核心论点是:疫情作为短期事件的影响已结束,后续成本波动属于企业应自行消化的经营风险,合同必须严守。

 

我们的法庭应对围绕三个层面展开:

证据的叙事性组织:我们将时间轴可视化,清晰标注出“政府强制封控期”与“市场自发波动期”,并附以对应的证据集群。这让合议庭直观感受到,合同履行障碍存在性质不同的两个阶段,不能混为一谈。

 

法理的精微辨析:我们向法庭强调,不可抗力制度旨在解决“能否履行”的客观问题,其法律效果是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原则旨在解决“履行是否公平”的价值问题,其法律效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前者适用于封控期间的“生产停滞”,后者适用于复产后的“成本畸高”。我们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审判纪要中的精神,以及多地高院在涉疫合同纠纷案件解答中认可的“分段处理”思路,增强了观点的权威性。

 

商业合理性的阐释:我们指出,判决不仅关乎个案得失,更关乎供应链的稳定与诚信。若无视市场环境的根本性变化,将全部风险压于加工方一身,不仅可能导致一个优质供应商倒闭,更将损害双方长期合作的根基。我们表达了以调解实现“风险共担、合作延续”的强烈意愿,将诉讼压力转化为促成和解的契机。

 

案件结果:超越胜诉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经过法庭有效组织调解,本案最终以一份极具建设性的调解协议落下帷幕,实现了多方共赢:

针对封控期间的逾期交付,定作方同意全额放弃违约金主张。

对于后续未交付的批次,双方同意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以某公开市场指数为基准,对加工费进行浮动调整,合理分摊了原材料成本上涨风险。

双方一致同意修订原合同,增补了关于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类似情形时的友好协商与合同调整机制。

此案结果,不仅为客户免除了即时的巨额赔偿,更通过合同条款的优化,为其长远经营注入了抗风险能力,将一次诉讼危机转化为合同管理升级的契机。

 

律师心得与行业启示

代理此案,让我对重大公共事件下的合同纠纷处理有了更深的体会:

第一,精准定性优于笼统主张 “疫情”是一个背景,而非一个可以直接套用的法律结论。律师必须深入分析,特定的防控措施(如封控)对合同项下的具体义务(如生产、交货)产生了何种具体影响(是完全不能,还是成本激增),这是选择法律工具(不可抗力抑或情势变更)的唯一依据。

第二,证据组织须有“时空观” 证据不仅要真实、合法、关联,更要能清晰还原“故事线”。要着力构建政府行为与合同履行受阻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市场数据变化与继续履约显失公平之间的强关联性。一份按时间顺序排列、并附有简要说明的证据清单,往往比杂乱无章的材料更有说服力。

第三,诉讼策略应服务商业目的。 律师的思维不应局限于“输赢”。在此类纠纷中,客户的核心商业诉求往往是“活下去”并“继续合作”。因此,我们的策略设计需有层次:首要目标是减免已发生的责任(防守),高级目标是重构未来的合作条件(进攻)。调解往往是实现这一综合目标的最佳路径。

第四,法律文书是专业能力的集中体现 在起诉状、代理词等文书中,我们不仅堆砌法条,更注重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结合经济学常识与商业伦理进行论证,将法律文书本身塑造为一份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专业意见。这常常是影响法官心证、甚至在庭前促成对方认真考虑和解的关键。

疫情等超常规事件,是对合同文本完备性、企业风控能力以及律师专业深度的全面考验。在复杂的表象之下,唯有回归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本身,秉持公平与诚信原则,方能有效定分止争,在危机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探寻新的合作平衡。这或许正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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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精于商事合同争议解决,在供应链及加工承揽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积淀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在处理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合同履行障碍案件时,林律师能够精准辨析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边界,擅长通过构建清晰的履约时间线与证据体系,为客户制定分段应对策略,实现风险防控与损失最小化的最优解。

 

其代理的涉疫情加工合同纠纷案例,因对《民法典》相关规则的精湛运用与深刻阐释,对司法实践中同类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林智敏律师不仅长期为多家高端制造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更以其在复杂合同诉讼中展现的前瞻性思维与卓越战绩,奠定了其在业内的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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