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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刑事判决书

大律师网     2026-07-02

导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 粤 0307 刑初 2441 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 粤 0307 刑初 2441 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 **,男,1976 年 9 月 23 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公民身份号码 。因本案,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5 年 4 月 30 日被逮捕。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湖南公言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继勇、李胜春。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5〕213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 ** 及其辩护人黄继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A 院校与 B 公司签订《A 院校学思楼教室空调更新项目合同书》,合同标的为 300 套 5 匹变频柜式空调机,总价包含材料费、旧空调拆除费、旧空调运输至指定地点存放点费用、安装费等费用,B 公司指派项目管理代表为秦 **。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 B 公司订购 75 台空调后计划将学思楼空调更换安装业务发包给 C 商行。
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C 商行经营者即被告人杜找到林,由林找来杨、宁等工人去到 A 院校(地址:)更换安装空调。2024 年 10 月 27 日 15 时 13 分许,杨、宁等人在被告人杜指派下,在 A 院校学思楼 1-C310 教室拆除安装空调时,宁佩戴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系挂在生命绳另一端的安全扣上,从前窗户爬出拆除一台旧空调外机,宁沿窗台临边跨到旧空调外机安装位置过程中坠落地面。
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 16 时 58 分许,宁被送至 D 医院抢救,2024 年 11 月 19 日,宁在医院救治 24 天后因家属放弃治疗被宣告死亡。经鉴定,死者宁 ** 系触碰大面积之钝性物体造成脑挫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C 商行经营者杜 ** 安排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高处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规章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的情况失察,作业前未对生命绳的安全扣进行检查;未监督、教育高处作业人员按照规则使用防护用品,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被告人杜 ** 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被害人宁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 ** 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杜 **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 **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 **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赖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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