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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大律师网     2026-07-02

导读: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 粤 0305 刑初 1351 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 粤 0305 刑初 1351 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2024 年 6 月 25 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24 年 7 月……
辩护人:李春胜,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一方提出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事实

2023 年 8 月至 10 月,被害人姓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姓。姓 ** 虚构能够介绍垃圾清运项目,向被害人收取项目 “保证金” 合计 314102 元;钱款到账后,被告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仅向该被害人退款 11100 元。
同年 11 月,被告人姓以虚构垃圾清运项目介绍事宜骗取被害人姓钱款,后续向该被害人退款 25000 元。
另有被害人姓 **,被告人姓 ** 虚构承接垃圾清运项目必须采购垃圾桶的虚假事由,骗取其购置费用 27500 元;被告人收取款项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既未交付对应垃圾桶,也未落实垃圾清运项目对接。
上述三名被害人均出具谅解材料,对被告人姓 ** 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裁判说理

被告人姓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且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量;同时被告人存在多次向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情节,量刑时一并综合评判。

判决内容

一、被告人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6 月 24 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姓
继续退赔被害人姓人民币 48900 元,退赔被害人姓人民币 229102 元。

上诉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龙**
人民陪审员:王伟成、马 **
法官助理:肖 **
书记员: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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