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某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被告:某果品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
第三方:某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经过:
原告与被告果品合作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9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7.3%,逾期罚息利率上浮30%
被告果品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方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农担贷"业务合作协议》,提供附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果品合作社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果品合作社是否应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
被告果品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方担保公司是否已解除担保责任
诉讼过程:
原告提交《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承诺书》、《"农担贷"业务合作协议》等证据
被告果品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表示无力偿还
第三方担保公司辩称已履行2024年度代偿义务,担保责任已解除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判决结果:
被告果品合作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5年8月7日利息445561.42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9.49%计算至本息还清)
被告果品合作社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万元
被告果品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原告对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其担保责任已解除)
案件意义:
明确了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及担保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确认了担保公司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担保责任可以依法解除
强调了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催收
提醒借款人应诚实守信,按时还款,避免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规范了"农担贷"业务合作模式,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