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原告与被告系经媒人介绍相识,于上世纪90年代订婚,2000年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2015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次子和一名年幼的女儿。近年来,因家庭矛盾加剧,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见改善,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经过
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小女儿,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三、争议焦点
是否应准予离婚;
婚生小女儿应由哪一方抚养;
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四、诉讼过程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考虑到案件涉及家庭关系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优先组织调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及探视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五、判决结果(调解协议)
双方自愿离婚;
婚生小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双方确认离婚后仍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另一方应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六、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也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减少了诉讼对抗带来的负面影响。案件也反映出农村地区婚姻关系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如婚姻基础薄弱、家庭沟通不畅等,提示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关注与引导,推动构建和谐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