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6年下半年,华北某生态休闲庄园(下称"业主")将温泉洗浴中心与会所精装修工程整体发包给北京某装饰公司(下称"总包")。总包随即将全部施工内容以"扩大劳务+代购材料"模式,转包给两名自然人(下称"分包"),合同固定总价1260万元。分包于2016年9月进场,2017年5月撤场,工程未全部完成,也未办理正式验收。因工程款支付及违约责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二、案件经过
2016年11月,总包与分包先后签署《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代购材料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
分包范围:精装修、给排水、强弱电等全部设计内容;
计价方式:固定总价(不含税)1260万元;
付款节点:总包收到业主款项后一周内同比例支付;
管理费:分包需向总包支付结算额17%的管理费;
工期:温泉区2016年12月15日、会所区2017年1月5日完工。
施工过程中,总包累计支付451万元(含100万元"借款"形式预支)。
2017年5月,分包在未完工情况下撤场,双方未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验收、结算。
此后四年余,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6月,分包向当地法院起诉索要工程款,法院以"存在仲裁条款"裁定驳回,争议遂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
三、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自然人承包全部精装修工程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工程价款:
已完工程量及对应造价如何确定?
固定总价中是否包含代购材料费?
17%管理费应否扣除、按何比例扣除?
违约责任:分包撤场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仲裁时效:2022年2月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四、诉讼(仲裁)过程
申请人(分包)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810万元及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总包)反请求:
支付逾期及擅自撤场违约金252万元(固定总价20%);
返还垫付木制定作费59万元及利息、相关诉讼费用;
赔偿律师费6万元。
双方提交的主要证据:合同协议、现场视频/照片、微信记录、第三方裁判文书、付款凭证、木作合同及判决、鉴定报告等。
仲裁庭组织开庭、质证、辩论,并对现场影像与投标报价进行比对核算,认为无需另行造价鉴定。
五、裁决结果(脱敏摘要)
合同效力:总包将整体工程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已完工程折价补偿:
温泉洗浴区:推定100%完工;
会所区:依据现场影像与投标比例,认定装饰、水电等子项平均完工64.34%;
合计应付折价款947.6万元(已完造价下浮8%管理费)。
已付款:确认总包已付451万元(含"借款"100万元及代垫业务招待费1万元)。
木制定作费:总包对外承担59万元,其中木门未安装、部分木饰面未进场,裁令分包承担40.4万元。
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自始无约束力,对总包252万元违约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时效:2021年6月分包起诉构成中断,2022年2月申请仲裁未超时效。
费用分担:本请求仲裁费10.8万元,总包承担70%,分包承担30%;反请求仲裁费5.3万元,分包承担20%,总包承担80%。
最终抵销后,总包应向分包支付工程款496.6万元及代垫仲裁费6.5万元,限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六、案件意义
合同效力红线:个人或无资质单位承接全部施工内容,即使签署补充协议也属无效,"管理费""下浮点"等约定不能对抗法律禁止性规定。
无效合同结算规则:工程未竣工验收但质量推定合格,可参照合同价格折价补偿;已完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时,仲裁庭可结合投标文件、现场影像综合酌定。
管理费调减思路:对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转包管理费",仲裁庭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过错及实际履约情况,酌情调减(本案由17%降至8%)。
反请求处理: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失其依据,但对外已垫付且应由分包承担的材料、定制费用,可在同一程序中抵扣。
时效与程序:权利人先向法院起诉被驳回,起诉行为仍可产生仲裁时效中断效果,提示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并选对救济路径。
风险提示:
对业主: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总包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
对总包:转包不仅面临合同无效、管理费被削减,还可能因工期、质量等问题产生额外赔偿;
对分包:无效合同下权利保障受限,应保存施工资料、进度影像、签证文件,及时主张结算,避免长期拖延导致举证困难。
本案为精装修领域转包纠纷提供了"合同无效—折价补偿—管理费酌减—反请求抵扣"的完整处理范式,对建筑、装饰企业合规经营具有较强警示与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