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4 年 2 月,原告张X与被告李X经朋友聚会相识。同年 4 月,张X受雇于李X负责财务工作,双方在工作中产生资金往来。李X与王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于甘肃省某地区。
二、案件经过
资金往来情况: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8 月 12 日期间,李X以公司资金周转、家人生病、家庭装修及购车等为由,多次向张X借款。张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X出借资金,并应其要求垫付了业务应酬、人工工资等费用。
还款与结算:2024 年 6 月 20 日至 11 月 23 日,李X陆续向张X偿还部分款项。同年 10 月 19 日,双方核对账目后补签借条,确认李X尚欠张X 219858 元,承诺于 12 月 29 日前足额归还,若违约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此后,李X仅偿还 30590 元,剩余款项未按约支付。
诉讼发起:张X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于 2025 年 4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X及其妻子王X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189268 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三、争议焦点
法律关系认定:被告李X主张双方系工程项目合作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张X则认为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告主张案涉债务为李X与王X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及购车等家庭生活;被告王X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逾期利息及费用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被告对费用合理性及利息约定提出异议。
四、诉讼过程
起诉与受理:2025 年 4 月 9 日,法院立案受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X与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证据提交:原告提交了借条、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保全申请材料等证据;被告提交了农民工工资发放文件、转账凭证等证据,拟证明双方为合作关系。
财产保全:2025 年 4 月 15 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相应财产,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及保险费。
调查取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被告银行账户流水及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
五、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 189268 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1%(2024 年 12 月 20 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4 年 12 月 29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李X支付原告张X律师费 11500 元、保全费 1629 元及保险费 500 元。
驳回原告张X要求被告王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14 元,由被告李X负担。
六、案件意义
法律关系认定示范:明确了在存在借条及资金往来凭证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对于一方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需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强调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同时满足 “共同合意” 或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两个条件,防止将个人债务不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保护未负债方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明确化:肯定了借贷双方关于违约费用承担约定的法律效力,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约定主张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重要性凸显:此案表明,借条、转账记录等书面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具有关键作用,当事人应注意留存和保管相关证据,以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