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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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大律师网     2025-10-15

导读: 笔者在上篇文章《婚后取得房产证,未登记的一方能否对抗执行?》中讨论了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的房产是由其婚前购买,出资支付首付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产证登记在被执行人一人名下,配偶一方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本文将继续讨论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笔者在上篇文章《婚后取得房产证,未登记的一方能否对抗执行?》中讨论了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的房产是由其婚前购买,出资支付首付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产证登记在被执行人一人名下,配偶一方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本文将继续讨论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法院在执行裁定书的最后也列明了此条作为指引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后的救济途径。但对于没有聘请律师的一般当事人往往不知如何适用,到底是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与一般的诉讼又有何区别?实际上,该条指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异议之诉。因此,该诉讼也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在实践中,笔者就遇到过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未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而是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共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8条的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因此,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均应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三、案外人另行提起其他诉讼,涉及确权问题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向其他法院并非提起确权之诉,而会提起诸如离婚诉讼,请求分割执行标的,以达到确权的目的,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确权的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因此,不管案外人提起任何纠纷的诉讼,只要涉及到案涉房产的确权问题,其他法院都无权审理案涉房产的权属问题,而不仅仅限于确权之诉。裁判案例如,(2021)豫1322民初1878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诉求本院将其与被告徐某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该诉求前提是本院依法对案涉不动产进行确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可知,案涉不动产已经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另案查封,故原告闫某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应当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实现,而非另行起诉。同时,案外人即使通过另行起诉方式所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亦不能排除执行故,案外人向其他法院起诉涉及确权问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法院无权审理案涉房产的权属问题。

四、即便此后存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也得不到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便其他法院做出了涉及案涉房产的生效法律文书,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也得不到法院支持。针对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也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律师提醒:当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切勿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否则,不仅确权之诉得不到支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也会因超期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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