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0-15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带大家了解了“限高”与“失信”的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3日七方法苑发表的《一文带你了解“限高”与“失信”》),本文将继续带大家了解失信的“屏蔽”与“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相信大家应该都不陌生,但是对于失信的“屏蔽”与“撤销”,很多人并不了解两者的区别,甚至混为一谈。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执行人员操作错误的案例。
一、“屏蔽”与“撤销”适用的情形。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将案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或者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屏蔽和撤销。“屏蔽”与“撤销”是执行办案系统针对取消失信操作的两种方式,适用的情形完全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9条的规定,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屏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过三个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虽未超过三个工作日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却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因此,如符合《失信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在实际执行系统操作中应当选择对失信信息进行屏蔽。而对于不应纳入失信的,应当撤销失信信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第三款规定,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第四款规定,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综上,对于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不存在错误,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的,应当对失信信息采取屏蔽措施;而对于不应当纳入失信名单,纳入失信名单自始存在错误的,应当撤销失信信息。
二、“屏蔽”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屏蔽”与“撤销”所适用的情形不一样,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屏蔽”的法律后果。失信信息屏蔽后,面向社会公开系统则不再显示,如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开网,将不再显示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但在实践中,因各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征信中心查询贷款人的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并在进行贷款审批时,设置相应的程序性限制。比如,查询状态为“失信中”,将不予放贷;查询状态为“已屏蔽”,亦有可能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放贷。具体由各商业银行自主决定。
“撤销”的法律后果。“撤销”不同于“屏蔽”,因“撤销”属于对自始不应当纳入失信行为的纠正,故执行案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良记录会全部消除,不会对工作、生活等方面产生任何影响。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