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可以异地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在有些刑事案件当中,例如犯罪嫌疑人非本地,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基层的刑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主要还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不需要保证人。
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并不需要保证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监视居住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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