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先固定相关证据,包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公司的沟通记录、年会安排通知等。
这些证据能证明公司开除理由与事实经过,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优先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主张相应赔偿。
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流程简便且成本较低,适合多数员工优先选择。
明确可主张的合法权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员工或公司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阶段需进一步补充证据,配合法院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员工也可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公司违法情形,由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并责令公司改正。
这种方式能快速督促公司承担责任,适合希望高效解决争议的员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员工是否能拒绝年会表演,核心看表演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劳动合同明确了员工的岗位职责,超出约定范围的任务,员工有合理拒绝权。
年会表演通常不纳入岗位工作描述,不属于员工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
判断年会表演是否具有强制性,可结合公司安排方式。
若公司未将表演与考勤、绩效挂钩,仅作为自愿参与的福利活动,员工拒绝完全合理。
即便公司强调全员参与,只要未明确写入规章制度且未提供相应报酬,员工仍可拒绝。
公司不得借管理权强制员工参与表演。
劳动关系中,公司对员工的管理需在法律与合同框架内,不得延伸至非工作范畴的私人意愿。
强迫员工表演本质上侵犯了员工的自主选择权,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
特殊情形下员工需适当配合,但需以合理为限。
若年会属于工作时间内的集体工作安排,且不违背员工意愿与身心条件,员工可基于协作原则配合。
但这种配合并非法定义务,员工仍有说明困难并拒绝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基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非法定情形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