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期对应的留所标准
判刑后能否留所服刑,核心取决于刑期长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通常可留在看守所服刑。超过上述刑期的,需依法移送监狱执行刑罚,看守所不再承担长期服刑监管职责。
2. 特殊情形的留所批准
存在特殊身体状况可申请留所。患有严重疾病不宜送往监狱、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审批可留在看守所服刑。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罪犯,也可依法在看守所内执行,保障特殊群体权益。
3. 案件后续程序影响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罪犯仍羁押在看守所。上诉期届满无上诉或抗诉,判决生效后按刑期标准移送执行。如果二审改判,根据新判决的刑期和情形,确定是否留在看守所或移送监狱。
4. 留所服刑的管理要求
留所服刑期间需严格服从看守所管理,遵守监管规定。如果出现违反监管秩序、重新违法犯罪等情形,可能被撤销留所资格,移送监狱执行剩余刑期,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判刑后在看守所服刑仍可依法减刑,减刑适用条件与监狱服刑一致,不因其服刑场所不同而区别对待。减刑核心依据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需综合考量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情况。
看守所会定期对留所服刑罪犯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减刑的重要依据。符合减刑条件的,由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法院结合考核情况、原判刑罚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减刑及减刑幅度的判决。
减刑适用需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看守所需如实提交罪犯改造材料,确保减刑程序合法合规,保障罪犯的合法减刑权益。
如果罪犯在看守所内存在违反监管规定、抗拒改造等行为,将取消减刑资格或降低减刑幅度。减刑裁定生效后,看守所按新的刑期执行监管,剩余刑期不足的仍在看守所服刑,超出部分移送监狱。
判刑后在看守所服刑的,探视需在判决生效后进行。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除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得探视,确保案件审理不受干扰。判决生效后,看守所会依法安排探视时间,保障亲属探视权。
探视需符合《看守所条例》规定,探视人员限于罪犯的近亲属、监护人,探视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看守所核实批准后方可会见。每次探视时长、探视次数由看守所根据监管需要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特殊情况下可申请临时探视,比如罪犯近亲属病重或死亡的,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在严格监护下安排临时探视。探视期间需遵守监管规定,不得传递违禁物品,不得谈论案情相关话题。
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看守所可暂停其探视资格。恢复探视资格需待罪犯整改合格后,由看守所根据考核情况决定。辩护律师会见不受探视时间限制,可凭执业证件依法会见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