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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一次性工伤赔偿是哪三个

大律师网 2026-01-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后,依法可获得三项法定的一次性赔偿,统称三个一次性。这三项赔偿分别对应不同阶段的损失补偿,由不同主体支付,计算方式也各有依据。明确三者的具体内容、支付责任及金额标准,对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三个一次性工伤赔偿是哪三个

  三个一次性工伤赔偿是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三项赔偿共同构成工伤伤残待遇的核心部分,适用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部分项目一级至四级伤残也可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职工因工致残造成收入能力下降的一次性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补助金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即可申领,无需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于弥补后续可能发生的工伤复发治疗费用。该补助金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对职工因伤残导致再就业困难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此项旨在帮助伤残职工过渡到新的生活或工作状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享受同等待遇。

二、三个一次性工伤赔偿由谁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要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该笔款项即由社保机构承担。如果单位未参保,则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提是单位已参保且职工满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若单位未参保,此笔费用也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始终由用人单位支付,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这是因为该补助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再就业能力的影响,属于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即使用人单位声称“所有赔偿都由社保出”,也不能免除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劳动者在离职时应主动主张此项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放弃应得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工伤三个一次性赔偿计算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月数计算,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月数。

  各地标准存在差异,但均需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文件中明确。职工可通过拨打12333或查询当地人社部门官网获取最新标准。计算时应注意是否设上下限,部分地区对高收入或低收入者设有工资倍数限制。

  三项赔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国统一,后两项则具有地域性。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以事故发生地或参保地的政策为准,不可套用其他地区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标准;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三个一次性工伤赔偿是法律赋予伤残职工的重要保障。职工应清楚每一项的名称、支付主体和计算方式,在工伤发生后及时申请鉴定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支付义务,社保机构也应依法足额发放基金承担部分。唯有各方依法履职,才能真正实现工伤保险的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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