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不代表案件已经结束。只有当司法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后,案件才算真正结案。此时,办案单位才会出具相应的结案文书。
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被撤销,公安机关会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会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这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视为案件终结。
若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并作出判决,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将裁判文书送达。但严格意义上的“结案通知书”并非所有案件都会出具,更多是以裁定书、决定书或判决书形式体现处理结果。
因此,取保候审后能否收到结案文书,取决于案件走向。只要程序未终结,就不会有结案通知。当事人应主动联系办案机关了解进展,而非被动等待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取保候审后的开庭时间没有固定期限,主要受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进度及司法机关工作安排影响。一般情况下,从取保到开庭需经历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和法院立案三个阶段。
侦查阶段通常为两个月,可依法延长。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
综合来看,简单案件在取保后三至四个月可能开庭,普通案件多在三至六个月内开庭。如果案件涉及补充侦查、退回重查或多人共同犯罪,时间可能延长至六个月以上甚至接近取保期限上限。
需要强调的是,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果临近届满仍未开庭,办案机关通常会加快程序推进,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配合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