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并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是基于法律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责任的强制性规定。
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前五项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依法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即使员工未提供劳动,只要劳动关系未终止,单位就不能单方面停止缴费。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全额承担停薪期间的五险一金费用,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单位应承担其法定比例部分,个人承担部分可与员工协商代缴或暂扣,但不得转嫁全部缴费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在停薪留职期间未依法缴纳五险一金,员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停薪留职期间,社保不能中断缴纳。用人单位应继续按照原标准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缴费基数可根据双方协商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缴费标准,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员工在停薪期间虽未领取工资,但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先行垫付,后续从恢复工作后的工资中扣除,或由员工另行支付。这种安排需双方书面确认,避免产生纠纷。
如果停薪留职协议中约定“社保自理”或“暂停缴纳”,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任何私下约定不得对抗国家法律对劳动者基本保障的要求。
用人单位如因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缴费,应依法申请缓缴或减免,而不是直接停止为员工缴纳。未经批准擅自停缴,将构成违法行为,员工可依法维权。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停薪留职期间,五险一金的缴纳责任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责,确保员工社保不断缴。劳动者也应主动关注自身权益,发现异常及时维权。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停薪留职才能成为双方接受的临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