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此为代言人基本法定义务,违反即构成违法。
如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虚假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须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体现对人身安全类产品的特殊保护。
对于非生命健康类商品,代言人仅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形下,才需承担连带责任。此处“应知”指基于其专业背景、合理注意义务可判断广告不实,而未尽审慎核查之责。
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从事代言活动。
刑事责任虽较少适用,但如代言人参与虚假广告制作、传播,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共犯。该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代言人不能以“不知情”完全免责。法律要求其对产品资质、检测报告、宣传内容进行基本核实。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即可能被推定为“应知”。
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其法律地位与其他代言人无异,但因其社会影响力更大,法律对其注意义务要求更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未因身份差异设置例外,明星同样须遵守全部代言规范。
明星代言翻车后,如存在虚假宣传且造成消费者损失,必须依法承担责任。道歉仅为道德层面回应,不能替代法定赔偿义务。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直接起诉明星,主张连带赔偿。
明星在签约前应查验企业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功效检测报告等文件。如代言保健品、医疗器械、食品等特殊商品,还需确认是否取得国家相关许可。未履行该义务即属过失。
即使广告内容由品牌方提供,明星亦不能完全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强调代言人独立责任,其影响力本身即构成对消费者的引导,故须对推广内容真实性负责。
如明星曾因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广告代言人。此为强制性从业限制。
明星团队在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此类约定仅在双方内部有效,不影响行政机关处罚或消费者索赔。公法责任不因私约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