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成年女儿遭受网络“黄谣”侵害时,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完全有权代表女儿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享有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谣言若涉及性暗示、虚构不实性关系、恶意P图或散布隐私信息,已超出普通民事侵权范畴,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此时,监护人不仅“可以”报警,更应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保护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是否立案进行审查。即使初期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造谣者处以拘留或罚款,及时制止谣言扩散。
需要强调的是,报警并非“小题大做”,而是履行监护责任的正当举措。尤其当谣言内容具有性化、侮辱性质,且传播范围较广时,延迟维权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心理创伤固化,甚至引发二次伤害。
因此,母亲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截图、录屏、保存链接)、及时报警,是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的必要手段。
造黄谣的行为性质恶劣,法律后果严重。若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该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明确,“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若谣言内容公然贬低他人人格,使用带有性侮辱、性羞辱的言辞,即使未捏造具体事实,也可能构成侮辱罪。同样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且若系在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实施,影响更为恶劣。
此外,若涉及使用AI换脸、合成不雅图片或视频并在群聊、社交平台传播,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未达刑事标准,造谣者仍需承担行政与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受害人可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