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上留下的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始终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仅享有合法使用权,不能私自处分所有权。
祖上留下的宅基地使用权,通常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继承延续。继承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才能依法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该宅基地上有房屋,可基于房屋所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房屋存续期间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房屋灭失后集体可收回。
多人共同继承祖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协商确定使用权归属或共有,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按法定程序明确使用权主体,避免权属纠纷。
祖上留下的宅基地长期闲置、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收回使用权,重新统筹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村民。
老宅基地拆掉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会因房屋拆除而改变所有权归属,这是由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决定的。
房屋拆除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需分情况判断。如果拆除房屋是为了重建,且房屋所有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建房条件,经审批后可继续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房屋拆除后,原使用权人不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或未按规定申请重建,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分配给有需求的村民。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干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集体可报经县级政府批准注销登记后收回。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老宅基地房屋,且未按规定重新建房的,视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有权依法收回土地,统一规划使用。
1. 准备确权所需材料
需准备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传承相关证明、房屋产权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等材料,材料需真实有效,提交前核对齐全,避免因材料缺失影响确权进度。
2. 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确权申请,说明宅基地来源、使用情况及传承过程,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资格、宅基地权属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
3. 乡镇政府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集体经济组织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宅基地范围、面积等信息。
4. 县级部门审批登记
乡镇审核通过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符合确权条件的,予以登记造册,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明确使用权归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5. 异议处理流程
确权过程中出现权属异议,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提交相关证据,部门核实后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